黔南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外国人进入省级以下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由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木材经营加工审批事项。
2.由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采伐、移植古树、名木批准事项。
3.由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证明审批事项。
4.由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进入省级以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事项。
5.由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审批事项。
6.由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州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植被恢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2.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林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协同调处权属纠纷、林权流转合同纠纷;协同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州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州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州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州生态补偿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及其登记、发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手续。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并监督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限额;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承办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审核工作,承办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训养繁殖、猎捕审核的具体工作。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州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州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九)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州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州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拟订全州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林业科研、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林业对外合作工作;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州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十一)承办州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林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人大建议和议案、政协提案、后勤等工作;负责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和林业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州林业信息化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委日常事务。
(二)造林绿化管理科(黔南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通道绿化、工业园区周边绿化和石漠化治理植被恢复工作;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花卉的建设生产和国有林场(苗圃)、种苗基地、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州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加挂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和统计工作;承担全州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监督落实,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指导全州公益林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拟订全州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指导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承担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占用征收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依法审核林地占用征收和临时占用手续的申报工作,委托办理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审批;督促查处林政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工作站和农村林业能源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全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普查、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限额;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猎捕的审核等具体工作;承办林业生态环境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州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政策建议;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林业执法监督和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信访、听证工作;指导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林业系统普法教育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
承担全州林业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州森工行业管理,组织林产品加工企业和项目申报、评审、年审工作;指导林产品加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战备林(材)管理和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指导林业企业改革工作。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研项目立项、实施、评审及成果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技术监督、林业地方标准拟订、新技术开发、专利和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管理森林认证工作;负责科技服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林学会、刺梨学会日常工作。
(五)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林业发展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和补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监督全州林业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全州林业财务、统计和州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重点林业项目;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和林业扶贫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州纪委派驻州林业局纪检组、州监察局派驻州林业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由同级干部兼任。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州森林公安局(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州林业局直属副县级行政机构,实行由州林业局、州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州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主要职责:履行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依法保护森林、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机关;掌握全州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办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全州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建议;指导全州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全州森林案件;指导全州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州森林公安局(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指挥中心)
做好全州森林公安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文电、机要、档案、会务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森林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承办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承办权限内的森林公安机构编制、公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警衔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安教育、培训、优抚等工作;承办武器、弹药、被装、装备物资管理和申报、发放工作。
2.警务督察科(法制宣传科)
起草全州森林公安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指导全州森林公安执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全州森林公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负责全州森林公安警务督察、奖惩工作;负责全州森林公安宣传教育,指导警营文化建设;组织督察森林公安值班备勤工作。
3.刑侦治安大队
指导全州林区治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全州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林区三情建设工作;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研究制定工作预案;组织协调、协查、通缉和森林消防等紧急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