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黔南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养老服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核、登记、管理和开展行政执法监察。
(三)负责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州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负责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州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州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拟订全州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州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全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州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州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
(八)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发行管理;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州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指导、监督全州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史志、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息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禁毒维稳等工作。
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外事等工作;指导全州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拟订全州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州级民政事业经费、福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州民政各项事业经费、福利***公益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州民政统计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对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财务监督;负责机关及局属财务统管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各种保险、公积金、增量等办理工作。
负责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州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服务;承担州志愿者联合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全州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工作;负责全州民政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信访办公室)。
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公务员伤亡抚恤工作;起草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草案;承担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承担烈士的审核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州退役士兵培训、人才开发、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各县(市)落实军休人员待遇;指导军供站、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州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全州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州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三)救灾科(政策法规科)。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等救灾工作;指导全州救灾物资储备,承担州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州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州级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
拟订减灾规划,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和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和发布灾情;承担州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民政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负责全州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及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送备案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民政宣传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社会组织管理局)。
参与拟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村(居)换届选举、村(居)委员会和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同步小康社区建设工作。
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承担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县(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黔南活动及州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涉外活动实行报告和备案管理。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办)。
拟订全州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开展行政村撤并工作;承担乡(镇)以上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州内、州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指导全州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全州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州内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拟订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督促落实;协助做好留守儿童、妇儿工委及关心下一代有关工作。
拟订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民政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审查、实施监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州纪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组、州监察局派驻州民政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由同级干部兼任。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