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樟江流域保护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违反最高罚50万
12月9日下午,记者从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被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最高5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主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今后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条例》所称的樟江流域指黔南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樟江流域是荔波县境内最大的河流系统。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樟江干流是指樟江自发源地荔波县东北面的月亮山次峰东麓到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俞家河段。樟江主要支流至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以及、二级支流。其中,一级支流为拉学河、蓝淀河、地界河、水东河、水昔河、岜凡河、姑爽河、水便河、水春河、方村河、小七孔河、平岩河;二级支流为黄江、台村河、尧花河、水维河、下寨河、岜炮河、水各河、水令河、黄后河、坝望河。
《条例》规定,樟江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同时,全面实行河长制,支流、干流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河长。
发布会上,荔波县县长叶霖表示,荔波将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荔波县樟江流域保护领导小组,不断完善樟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巡查机制,全县各部门、乡镇(街道)也将分别明确专人负责,从而形成群众主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管理互动的工作机制,并按照《条例》规定,坚决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