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南府办函〔2017〕11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州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帮助矿山企业走出矿产品市场低迷、价格持续走低的困境,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共黔南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共黔南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南改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州、县两级颁证权限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对矿种地质工作程度的要求,简化提交办理新立
采矿权登记要件
(一)凡属州级颁证权限的矿种,其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且资源储量级别达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要求的,可以设置采矿权。
(二)采矿权出让后,竞得人在申请办理新立采矿权登记手续时,所需的登记材料中,《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可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合并编制,且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可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再行提交。
二、下调采矿权价款首期缴纳数额,适当增加分期缴纳期数
(一)采矿权价款的首期缴纳方式。
1.对采矿权价款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首期缴纳价款的额度为总价款的25%。
2.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首期缴纳价款的额度为总价款的20%。
3.采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纳价款的额度为总价款的15%。
(二)采矿权价款的余额缴纳方式。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5年以内的(含5年),可在采矿许可证到期1年前分3期缴清。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5-10年间的(含10年),可在采矿许可证到期2年前分5期缴清。
3.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10年以上的,可在采矿许可证到期3年前分8期缴清。
三、调整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及使用方式
(一)对因市场、技改等客观原因造成矿山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经采矿权人申请,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不缴存停产期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二)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余额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估算的恢复治理总投资额2倍的,可不再继续缴存保证金。
(三)同一采矿权人在我州境内拥有多个采矿权的,其在同一管理机关缴存的保证金,可在所属矿山进行统筹使用。
(四)对矿山企业自主投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经采矿权人申请,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等部门核实和审计机构确认,可抵扣其应缴存的保证金。
四、通过市场化配置方式,优先对开发利用水平高且具备就地加工能力的项目进行资源配置
(一)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条件成熟、开发利用水平高、节能环保、附加值高的矿产资源加工项目,需配置相应资源的,优先纳入采矿权投放计划,及时组织采矿权的招拍挂出让工作。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可能会造成严重生态与地质环境破坏且难于修复的项目,限制矿产资源配置。
(三)为加快推进州内原矿加工速度,严禁原矿外运,提高我州矿产资源的就地加工增值能力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参与新设立采矿权竞买的企业需具备就地加工转换的能力(企业原则上应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特殊情况的可放宽至州内行政区域)。
(四)以炒矿为目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开采的矿山,注销其采矿权或到期后不予延续。
五、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权仍按原标准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抄送: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