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宣判的由黔东南州岑巩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原告黎某某诉与被告周某某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被告周某某在黔东南州岑巩县龙田镇建设砖厂,生产期间的烟尘由砖窑直接排放。原告黎某某在砖厂附近种植果园,由于其桃树近年减产,疑是该砖厂大气污染所致。经黔东南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被告砖厂烟囱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氟化物监测结果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烟尘最大超标0.39倍、二氧化硫最大超标5.6倍、氟化物最大超标3.9倍。原告经多次协商被拒,遂向法院起诉。黔东南州岑巩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移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经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环境污染的侵权事实存在,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及检测费用3000元。
该案的审结,创造了黔南州两级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机构今年5月挂牌成立后的“三项第一”:一是第一件审结的生态环保案件;二是第一件跨行政区管辖的生态环保案件;三是第一件有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的生态环保案件。该案中,福泉市环保局负责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中运用环保领域专家的知识特长,对该案的证据分析、责任大小等认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贵州省法院司法环境保护审判实行"145"格局的指定集中管辖模式。简言之,"1"指的是在省高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全省范围内应由高级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4"指的是在贵阳、遵义、黔南、黔西南四个中级法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其中,黔南管辖黔南、黔东南的民事、行政环境案件;"5"指的是在清镇、仁怀、遵义、福泉、普安五个基层法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对应管辖其上级的中级法院管辖辖区的民事、行政环境案件。
黔南州两级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机构成立后,积极创新环境审判工作机制,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推进会上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除了在全省率先开展专家证人和专家陪审员工作之外,还积极牵头筹备成立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使环保专项基金在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培训环保志愿者等方面发挥作用。黔南州两级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勇于探索实践,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审判的新局面。
(刘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