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梅县城区禁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黄梅县人民政府公告
因市政道路、公共设施及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房管局组织起草了《黄梅县城区禁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等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县房管局提出具体意见。本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电话:0713—3366102。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4日
黄梅县城区禁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县城区道路、公共设施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改善城区交通状况、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县城区总体建设规划,县政府决定对城区禁建范围内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等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工作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黄梅县人民大道延伸段及经一路、爱民路与古塔西路交汇处、大众路与建陶路交汇处、县滨河新区东二路、县南街一小对面片区、沙岭社区嘉隆西边片区(详情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工作组织
(一)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管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县房管局依法委托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委托名单于征收决定时作为***公布。)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自县政府发布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范围内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商品房安置,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资金量化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补偿金额。
(三)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总额(不含装修补偿)的20%给予奖励。
(四)商品房安置
(1)安置商品房位置:县城区内同意参与征收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品房,或岳湾安置区内的商品房。
(2)安置房屋面积确定:以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面积、附属物面积)或按主体房屋占地面的2.5倍为安置面积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360㎡的,每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60㎡。
(3)安置房价格:按照各项目开发企业对县政府承诺的销售价格执行。
(4)安置商品房补贴:县政府对选择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面积为依据、最大不超过360㎡的面积给予1200元/㎡购房补贴。选择部分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剩余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可享受货币补偿20%奖励。
六、政策性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政策性补偿标准
1、室内外装璜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屋产权面积以1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2)商业、办公用房按照15元/㎡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独立产权的私有房屋以建筑面积为依据,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0㎡以内的,每户每月按300元计算;超过100㎡且不足200㎡的,每户每月按500元计算;超过200㎡的,每户每月按700元计算。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述各自标准按6个月计算;房屋调换的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上述各自标准先按18个月计算,过渡期不超30个月。选择现房安置的计算6个月的安置补偿费(含3个月装修期)。
(2)经营用房停业补偿费
按同地段的出租房屋的单位面积租金支付6个月停业补偿费。
4、有线、宽带、天然气等补偿(据实补偿)。
(1)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2)电话网线初装费:214元/户;
(3)天然气初装费:2280元/户;
(4)空调迁移费:柜机200元/台、挂机、窗机100元/台;
(5)太阳能迁移费:200元/台;
(6)水、电(一户一表)补偿:电表340元/户,水表1370元/户;
5、征收集体土地的,以房屋主体建筑占地面积比照国有土地给予补偿,院地面积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按360元/㎡给予补偿,无土地证的土地面积按180元/㎡标准补偿。
(二)奖励措施
1、选择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县政府允许每户将其中一套安置商品房办理到指定人名下。
2、在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20元/㎡奖金;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征收主体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0元/㎡奖金。
七、其他事项
1、县政府组织国土、房管、规划、城管执法、征收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予以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的附属物、附着物、装修等按评估的市场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主体房屋的认定需符合下列标准: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维护结构,长期有人居住的房屋。
3、土地处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县国土局依照法定程序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征收范围内已打基础或未打基础的宅基地,由县查违办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理。
4、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县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房管局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6、安置商品房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安置的,按房屋征收政策减免契税,房屋产权证每套按200元支付办证费。
7、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除。
8、估价机构须按照国家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实施;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的补偿费等费用;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确定以评估结果为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干预估价机构对评估价格的确定。
9、县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房管局报请县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中未涉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