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干部提名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我们在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过程中,着眼于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提名的主要依据,将业绩公示前置于干部提名环节,较好地解决了“以票取人、拉票贿选”等顽症,匡正了选人用人风气。
一是推荐前公布考评结果,引导民意。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民主推荐干部前,先公布相关对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排位情况,再投票,使与会投票者全面了解干部实绩,更好地进行比较和鉴别。既保证了投票者行使民主权利,又让干得好的干部得到公认,避免出现“票绩背离”现象。县委在民主推荐副县级干部时,将全县16个乡镇、80多家县直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结果及排位进行了公布,民主推荐得票较高的干部都是综合考评排位靠前的干部。
二是投票后全面分析结果,甄别民意。为了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投票结果出来后,把领导班子票数、机关干部票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票数进行认真分析甄别,把不同区间票数与干部综合考评结果结合起来,与组织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起来。对那些得票较高,但德才素质一般,一团和气、八面玲珑,实绩不突出的干部,着眼于分析得票高的原因出在哪个环节,坚持“业绩不优,票数再多也不用”的原则。对那些原则性强、敢抓敢管但票数不高的干部,分析调查弄清问题的症结,准确地把握公认度。
三是考察中进行拓展延伸,验证民意。考察对象确定后,除了按照规定到干部所在单位考察外,将考察延伸到干部所驻村(社区)、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在对服务承诺部门主要负责人考察时,组织“两代表一委员”、企业家代表、个体工商户等进行部门满意度测评,凡满意度低于70%的,原则上不予任用;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多方面了解掌握民意,防止干部考察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