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港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港南民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了保障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统计局关于调整贵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贵民发〔202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30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962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1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57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83元。
三、执行时间: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民政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