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中止钟山县公安建民药店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通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 55 号)要求,钟山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在2022年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现场检查中,发现钟山县公安建民药店等7家定点零售药店不同程度存在进、销、存台账不能真实反映医保结算情况的问题,违反了《贺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单体)服务协议》(以下称“协议”)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六)款未建立及上传所经营品种的“进、销、存”台账记录,或上述台账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医保结算情况的规定。经研究,我中心依据《贺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单体)服务协议》作出以下决定:
自2023年3月1日零时起,中止与钟山县公安健民药店签订的协议5个月;中止与钟山县回龙镇回春大药房签订的协议4个月;中止与钟山县西乐民康堂签订的协议4个月;中止与钟山县石龙百姓药店签订的协议4个月;中止与钟山县兴钟大药房签订的协议2个月;中止与钟山县石龙镇隆康药店签订的协议2个月;中止与钟山县民和药店签订的协议2个月。中止“协议”期间,药店不再承担医保相关业务,参保人在该药店发生的医保相关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通告。
钟山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8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