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村建设和发展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公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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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1日发表
政策名称 | 强农惠农政策规定 | 适用范围和对象 | 政 策 依 据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以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和农业等部门相关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为整合对象,以县(市、区)为整合主体,以项目区为整合载体,加强省级统筹,突出县级实施,整体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方面建设,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 以全省47个粮食主产县(市、区)为重点,优先选择建设条件好、相对集中的区域,集中连片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建一片、成一片。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5号) |
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 1、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蔬菜)发展资金:全省支持优质特色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50个,每个项目额度20—30万元。其中:蔬菜“两减”工程基地建设项目2个,每个项目额度25万元;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展示与推广应用项目4个,每个项目额度20—30万元;蔬菜集约化育苗项目2个,每个项目额度20—30万元。 2、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通过竞争确定50个合作社,按照先建后补的办法,每个合作社给予20万元财政补贴。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设施,农产品分级、预冷、烘干、储藏等初加工设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3、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粮棉油生产发展资金:全省建设90个水稻高产高效示范片,每个示范片面积1万亩以上,补助资金30万元。全省建设直播短季棉、机采棉和轻简化育苗移栽等万亩示范片12个,每个示范片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全省建设20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补助50万元。投入资金1000万元建设油菜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示范片20个,每个示范片支持资金50万元。每个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建设投入资金50万元,支持建设40个乡镇农技推广站。 | 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蔬菜)发展资金: 1.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家庭农场,基地要求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并相对集中连片,其中设施蔬菜100亩、露地蔬菜300亩、高山蔬菜200亩、水生蔬菜300亩、食用菌20万袋、西甜瓜200亩、魔芋100亩、集约化育苗年生产规模200万株以上。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2.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在全省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并大面积推广的生产经营企业。 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原则上应是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示范社,近一年内,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和电商投资在80万元以上,且取得良好投资效果的合作社(联社)。在抗灾救灾和精准扶贫方面表现突出的合作社给予适当倾斜。 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粮棉油生产发展资金: 主要支持水稻、棉花、油菜生产、粮经饲统筹发展以及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能力建设。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公开招标类项目申报指南》 |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建设 | 从2016年起,省级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土地整理、通村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绿化、乡村旅游等项目资金,由县市区根据项目资金的性质、试点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中调整部分资金用于试点村的配套建设,并报省直部门备案。 | 省级美丽乡村试点(2016年我市17个村,2017年我市23个村)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66号) |
“四化同步”试点乡镇建设 | 1、从2014年起的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调度资金,专项用于示范试点乡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承建主体的周转。2、对示范试点乡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免除审批过程中政府职权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入不高于最低标准的30%。 | 双沟镇 尹集乡,石花镇3个乡镇,2016年我市获得调度资金1.78亿元。 |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展全省“四化同步”示范乡镇试点的指导意见》(鄂办发[2013]21号 |
农垦危房改造补助 | 中央财政每户补助7500元,省级财政每户按7500元标准进行补助。 | 农垦危房改造以户籍在垦区,且现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 | 《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 |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 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 重点围绕村内主干道建设、村级活动场所、小型水利设施、垃圾污水处理、村庄绿化亮化等方面,实行“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部门投入整合、集体经济补充、社会捐赠赞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办[2015]3号)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 实行项目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基数加因数法分配控制指标,项目县以控制指标申报项目;产业发展项目以控制指标与项目县产业规划相匹配申报项目。所有项目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 | 建制镇建成区建房户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村村民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自用住房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自用住房的农村村民。 |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2016年中央财政对每户农村危房改造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7年中央财政对每户农村危房改造户户均补助14000元。工作程序:个人申请、评议公示、审查公示、核准上报、组织实施、验收公示、资金拨付农户、建档立卡。 | 全市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计划的通知》(鄂建办[2016]295号)、《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襄政办函[2016]11号) |
土地整治 | 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通过移土回填、耕作层剥离回填等方式,让“瘦田”变“肥田”,“低产田”变“高产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粮食种植和农民收益最大化。 | 符合整治条件的土地 | 《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整治规划》 |
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 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在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区规模和质量达到验收标准的前提下,将不超过20%的施工费用于项目区内村庄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实施环境治理,解决农村村庄布局散乱、基础滞后、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 符合整治条件的土地 |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收优惠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收优惠 |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经批准搬迁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农村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农村特殊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收减免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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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13:21:0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