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1年1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2012年10月1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5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7年11月有效期即将届满,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办法》进行了评估确定继续保留。按照省政府“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近期省政府将出台有关高龄补贴的相关文件,目前继续执行该《办法》(泰政办字[2017]77号),待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办法》出台的目的 高龄补贴政策的出台是针对高龄老年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办法》出台的意义 高龄补贴为生活补助类资金,有严格的资金分配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发放范围,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实现了“该享则享,应享尽享”的预期目标。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保障、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补贴不低于300元。 (二)户籍在市辖区(包括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补贴为60元;其他县(市)9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标准,由县(市)政府确定。 《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 《办法》第四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90周岁(以二代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含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补贴。高龄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享受高龄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老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户籍具体由单位管理的,持单位证明,向居住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初审、核实、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老龄部门审批的程序。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资金解决。项目资金的下拨以及发放使用都是按照财政要求,通过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来执行,每一笔的下拨以及发放都公开透明,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由于高龄的缘故,补贴按季度采取“一人一折”以货币形式发放。高龄补贴专款专用,县级老龄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骗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和不按规定发放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金发放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老年民生,着力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理念,真正体现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公平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附:各县市区,高新区、景区老龄工作部门咨询电话: 泰山区老龄办 8228406 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8938338 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 5369223 泰安市老龄办 6991242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7〕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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