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子先) :
我局查处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支付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187号),内容详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187号)、《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187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廖子先
案 由:工资支付
对于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足额支付工人在云谷广场C地块工地施工的劳动报酬一事,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拒绝提供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书面材料。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187-2号),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于2021年4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187-2号),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上述法律文书的网上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你单位拒绝提供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均属于情节较轻。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拒绝提供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000元。
你单位应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其中一家银行,同时将缴费回执交至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监察股(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六楼劳动监察股)。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区政府大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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