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征询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截止11月14日我办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特此公告。
九江镇社会工作局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征询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用地的监督管理及明确合同转租方式,促进村(居)工作依法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南国土〔2014〕236号)、《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合同管理制度》(江办〔201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我办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征询意见稿)》,现就该办法相关内容公开征询意见,请于11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向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谭细亚,联系电话:86589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征询意见稿)》
九江镇社会工作局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征询意见稿)
各村(居)社区服务中心、西桥经联社,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用地的监督管理及明确合同转租方式,促进村(居)工作依法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的通知》(南国土〔2014〕236号)、《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合同管理制度》(江办〔201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用地流转交易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村(居)监管责任。
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对集体农用地承租合同签订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农用地流转交易的立项审批手续、流转方式和合同条款来促进农地农用。
(一)完善农用地流转交易的立项审批手续
农用地申请交易前,要求农用地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党组织必须签订《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详见***1),明确承诺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农用地流转监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立项审批机构(农办),作为立项审批必备材料;一份交镇违法违规用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规范农用地上平台流转的交易方式
1.严禁农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捆绑流转的交易方式,集体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单独上平台流转交易。
2.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禁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期内如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无需上平台重新交易”等类似条款,农用地流转后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严格按照区、镇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重新上平台公开交易。
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已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同样应严格按照区、镇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重新上平台公开交易,仍为农用地的部分是否继续执行承租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后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自行约定。
3.为避免日后农用地承租合同履行纠纷,应在合同中约定:“若改变土地农用用途,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前,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农用地合同后再办理。若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该部分土地须重新公开流转交易,其余仍为农用地的部分继续执行合同的,双方据此签订补充合同以重新明确农用地出租范围”。
今后,农用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前,必须经镇城乡统筹局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审查,确认该土地不存在合同关系,国土部门才予以办理。
4.农用地经审批同意流转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招标时明确公告农用地流转的禁止事项及法律责任,公告内容如下:“承租方不得对所承担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填土行为(包括倾倒各种淤泥、垃圾、建筑垃圾、化工废料等);(2)对地表进行水泥或砂石的硬底化;(3)搭建永久或临时的建(构)筑物;(4)各类非农业生产的堆放行为;(5)将农用地改造成临时或永久的停车场或汽车训练场;(6)其他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农地农用性质,将农用地用于非农用建设的行为。承租方若进行上述禁止事项的,属违法用地及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关法律后果:(1)须承担改变农地农用的违约责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数按以下情况取高者:①不低于一万元/亩的违约金,②因破坏农用地行为的违约金总数不少于承租方破坏农用地行为后出租房复耕复绿所需的费用;(2)除了因合同违约产生的经济责任外,承租方还应承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三)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增加以下条款
1.承租方不得对所承租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填土行为(包括倾倒各种淤泥、垃圾、建筑垃圾、化工废料等);(2)对地表进行水泥或砂石的硬底化;(3)搭建永久或临时的建(构)筑物;(4)各类非农业生产的堆放行为;(5)将农用地改造成临时或永久的停车场或汽车训练场;(6)其他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农地农用性质,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承租方若进行上述禁止事项的,属违法用地及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关法律后果:(1)须承担改变农地农用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以下情况取高者:①不低于一万元/亩的违约金,②因破坏农用地行为的违约金总数不少于乙方破坏农用地行为后出租房复耕复绿所需的费用;(2)除了因合同违约产生的经济责任外,乙方还应承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2.出租方必须督促承租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承租方违反农地农用要求、进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制止并上报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租方拒不整改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与承租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复耕复绿的全部费用,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方为发展现代农业,确需兴建农业设施的,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农业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