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墓引发山火男子被拘12天
民警提醒,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经过数十名工作人员三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天坑山山火最终被扑灭。/高明公安供图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袁武报道:一名男子在清明扫墓时燃放鞭炮,最终导致山火发生。因过失引起火灾,高明公安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2天。民警提醒,目前,高明仍处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月5日下午2时许,荷城街道三洲伦涌村天坑山发生山火。接到报警后,公安、林业、荷城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现场共出动三辆消防车,经过数十名工作人员三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下午5时许,明火被基本扑灭。
经过现场勘查,民警排查出起火点是位于山脚下的一座坟头,有人在扫墓时燃放爆竹造成火灾,过火面积达7亩。经进一步侦查,民警于4月10日上午抓获嫌疑人黄某兴。被抓获后,黄某兴对自己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供述,黄某兴当日在祭祀中点燃鞭炮,在未确认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就先行离开,最终引燃了周围的杂草,导致山火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黄某兴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目前高明仍处于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焚烧香烛、燃放鞭炮、“炼山”、烧干草、烧蜂窝等都极有可能引发山火。一旦因为过失而引起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公安部门将对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