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16号(深圳市合信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16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合信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6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十一栋C进行执法检查,此区域为禁燃区,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主要从事机械加工件、五金制品、表面氧化处理件的生产,主要工艺有除油、酸洗、磷化、着色、电氧化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未发现废水排放行为,但未按照要求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一楼的车间内设有一台烘烤炉,未设置废气治理设施,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2017年9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76号)。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申请登报道歉。2017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改用电烘烤炉。经批准,你单位在11月11日在深圳商报A05版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到《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规定对你单位行为处罚贰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减免处罚,但因为贰万罚款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额度,所以对登报道歉行为不再减免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八章§8.9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非环境敏感区-立即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