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市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向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平台举报的下列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依法查证核实并处理完毕后,依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以及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机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或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
(四)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含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或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擅自停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故意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七)违法新建国家明令淘汰的钢铁、水泥、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电镀等落后产能项目,或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工业企业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故意偷排造成大气污染的;
(九)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煤场、料场、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在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及其重要支流违规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在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违规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重影响或破坏生态环境的;
(十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
(十四)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十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六)城市建成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产生污染的,或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
(十七)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十八)宾馆、饭店等大中型餐饮单位和环境敏感区域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油烟污染的;
(十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和环境敏感区域集中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十)在人口密集区、机关办公区等重点场所违法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在市环境保护局建立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平台,统一受理对市域范围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来信来访举报:巴中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值班室,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187号,邮政编码:636000;电子邮箱:bzshbjb@126.com。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相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巴城规划区内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按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分别转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受理的各县(区)范围内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由市举报平台转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二)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举报,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及时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的举报,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及时派出调查人员调查处理;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的举报,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及时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受理的举报案件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四)举报受理者和调查处理单位应对举报人严格保密,若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和情况,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下列相关事项: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
(三)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谎报乱报或出于其他目的举报,要依法依规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多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仅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平台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环境违法的,可以再次举报监督,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多人联合举报的,其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照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被举报人正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或相关部门已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正在立案调查的;
(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如照片、录像等)的。
第八条对经查实处理的实名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举
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规定和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属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第(十六)项至第(二十)项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较轻的,奖励200元—1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属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经查处对被举报人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吊销许可证、责令关闭等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3000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属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经查处将被举报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奖励3000元—5000元;
(四)举报人提供线索属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经查处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等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奖励5000元—10000元。
第九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奖励:
(一)由举报平台分别转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调查处理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统一支付,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不重复奖励;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每月末汇总已查处办结的举报件,统一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发放;
(三)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每季度由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公众网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按市政府审定额度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环境保护局实行专账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