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2009〕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控制行政事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集中全区财力办大事,根据深府〔2001〕163号、深龙府〔1998〕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款的申请范围
根据实行部门预算的要求,各单位凡是年度中可预见的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区财政按照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年度预算执行中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或临时出现的急办事项,才可考虑安排临时用款。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款,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未予安排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非正常经费,包括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表彰和其他专项活动等的用款。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费、购置费、专项工作经费和每年例行召开的大型会议费等正常经费均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另行申请临时用款。
二、临时用款的审核原则
(一)临时性会议用款
1、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由我区承办、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会议,以及经区委、区政府决定以区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区财政局按现行标准核定后全额拨付,据实报销。
2、各单位承办的经区领导同意的省、市各厅、局专业性会议,由区财政按现行标准核定后补贴50%。
3、各单位承办的其他会议,如行业协会会议、研讨会议、跨地区或部门的交流会议等,区财政不予拨款。
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规模与会期、开支标准等均按《关于印发
(二)临时性展览、调研及专项活动的用款
1、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由我区举办的展览,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以区的名义举办的展览,承办单位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补贴,其中非商业性的展览补贴80%—100%,商业性的展览补贴不超过50%;经区领导批准的区直各部门自行组织的专业性展览、推介会等,区财政对非商业性的补贴不超过50%,对商业性的补贴不超过20%;其他形式的展览会区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2、全国统一开展的临时性专项活动,省、市决定由我区承担的调研课题,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组织的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调研课题,其经费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由部门组织的临时专项活动、调研等,其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承担。
(三)临时性表彰活动的用款
表彰活动应力求形式从简,提倡精神鼓励。除区委、区政府决定举行的全区性表彰活动由区财政局核定补助数额以外,区直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各类表彰活动,其经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区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三、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
临时用款的审批管理原则:请款在先、办事在后、规范程序、简化手续、严格标准、压缩支出。
(一)申请单位将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是否拨款提出把关、审核意见。可以在单位结余中列支或在部门预算和机动经费中调剂解决的,由区财政局将意见知会报送单位;需从财政预备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由区财政局将审核意见报区府办,由区府办按临时用款的审批权限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安排上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各单位应于承办临时性会议、展览、调研和专项活动前1个月(项目开支金额少于5万元的提前1星期)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不得临近承办时间才报告并提出用款申请。
(三)凡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区财政局审核而自行开支、垫支有关经费的,不予追加临时用款。
(四)经批准的临时用款如超支并需区财政追加的,承办单位应作出具体说明。
(五)临时用款在财政预备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内开支。
四、临时用款的审批权限
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其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区财政局局长审定。
(2)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
(3)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支出,报区长审定。
(4)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临时用款的监督
(一)以下临时用款原则上不予拨付
1、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会议经费;
2、各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的庆典与表彰活动经费;
3、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调研经费;
4、公检法机关除省、市临时交办的大、要案之外的办案经费;
5、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的超支部分;
6、新设立临时性机构正常办公经费以外的费用;
7、设有专项发展基金或专用资金的相关业务费用。
属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临时用款,请款单位应压缩开支,精打细算,如实申报;财政部门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全额补贴及部分补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展览和其他专项活动中所获取的门票费收入、展位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工本费及资料信息费收入等均应上缴区财政,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各单位不得坐支,不得自行抵顶支出。凡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区财政一律不予安排临时用款。
(三)建立监督与反馈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获准拨付的各类临时用款,应向区财政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临时用款的具体用途和使用结果。区财政局要建立临时用款的监督检查机制,并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作出严肃处理。临时用款的支出情况,由区财政局负责每季度汇总后报区委书记和区长及分管财政的副区长。
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深龙府〔2002〕34号文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临时用款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