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原告忘开庭时间被依法按撤诉处理
为讨回借款到法院起诉,却粗心大意忘记了案件开庭时间。近日,珠海市斗门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赖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2014年7月9日,被告梁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阮某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为1个月,三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钱,但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归还。原告赖某将梁某和担保人阮某起诉到斗门法院,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由于两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
到了开庭当天,原告赖某却迟迟未到法庭,法官只好耐心等待。半个多小时后,法官致电原告赖某,赖某则向法官表示他现在不在斗门,而且他忘记了当日要开庭的事情。法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并按撤诉处理。
近日,斗门法院依法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由原告负担。原告收到裁定书后,为自己粗心大意后悔不已,表示日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在另日重新起诉。该主办法官提醒诉讼当事人:案件开庭当事人应按时出庭,到达指定地点,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提前向法庭申请并获批准。(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