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48号文)有关规定,《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通过征收范围现场和南山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ns.gov.cn)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公告期间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建议91份,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4份。
接待公众咨询161人次,电话访谈134人次;收到部分业主代表集中反馈的书面业主信1份(共69人签名和代为签名,未提供身份及权属证明文件)。期间,通过召开《补偿方案》解读会征集了相关意见建议。
(二)主要反馈意见建议
1、关于产权调换
(1)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部分被征收人对南山区政府提供的深云村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有异议,希望有其他安置房源供选择。
(2)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标准。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提高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希望参照部分城市更新项目1:1.25至1:1.3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3)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参照其他项目的增购标准以优惠价购买产权调换房屋中超出《补偿方案》规定的“套内面积相等对应的建筑面积”部分。
2、关于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提出的关于货币补偿的意见主要有:一是按照周边二手房的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二是按照周边同地段新房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三是少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按照10万元/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
3、关于相关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提高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的标准、签约奖励的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期限等问题。
二、主要反馈意见建议答复情况
(一)关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深云村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有异议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48号文)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优先从已建好的安置房中安排”的规定,本项目由南山区政府提供安置房源。深云村是南山区政府拥有的已成规模、配套完善、已达入住条件且满足本项目安置房源需求的住宅小区,故以深云村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二)关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提高产权调换补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48号文)第二十五条“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进行产权调换”。
《补偿方案》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比例的差异,确定被征收人实际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对应表》(以下简称《面积对应表》)执行。
实际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面积对应表》中“套内面积相等对应的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所有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实际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面积对应表》中“套内面积相等对应的建筑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以所有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项目为政府征收的公共利益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的补偿标准不适用本项目。
(三)关于被征收人提出超面积部分以优惠价购买的问题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48号文)第二十五条“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规定,超出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因此实际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面积对应表》中“套内面积相等对应的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以优惠价购买。
(四)关于被征收人提出的提高货币补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48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但被征收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该房屋在产权调换情况下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被征收人”,《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经评估的补偿价格低于深云村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该价差部分作为置业补助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出增加临时安置费期限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48号文)***《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三部分的规定:
1、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本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为深云村商品房,已达到入住条件可以交付使用,政府不再支付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临时安置费。
三、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建议
(一)调整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的标准
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由“600元/平方米”调整为“800元/平方米”。《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给予补偿:
1、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2、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评估的重置成新价低于800元/平方米的,按照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二)调整签约奖励的标准
签约奖励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4%”调整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其签约、搬迁时间和配合程度,在与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以内给予不同幅度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的30天内(含30天)完成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
2、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的30天以上60天内(含60天)完成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3、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的60天以上至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由“70元/平方米”调整为“90元/平方米”。《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9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
1、深云村为已达入住条件且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小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四)修改正式启动签约之日
《补偿方案》第三条“签约期限: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3个月,正式启动签约日期以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为准”,修改为“签约期限: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3个月,正式启动签约之日以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第15个工作日为准”。
(五)增加关于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条款
增加关于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条款,《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内容:
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后补偿。
(六)增加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的条款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248号文)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含“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未体现该部分内容,因此《补偿方案》第十条后增加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南山支行
户 名: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账 号: 4000***********0191
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