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一个铁饭碗
法官建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专设“抚养子女保证基金”
2008年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抚育费案件同比增长10%,而同期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总量只略有增长。抚育费纠纷既有经济发展的外在客观原因,也有父母双方的感情纠葛在作祟。这一纠纷意味着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经济来源的不稳定,或将导致各种社会、伦理及法律问题。法官建议,不妨设立“抚养子女保证基金”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
案例一:爸爸想“赖”儿子抚养费
去年年底,4岁的小龙起诉了爸爸熊先生,因为爸爸想“赖”小龙的抚养费。
2003年,“爸爸”熊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20来岁的“妈妈”林女士并同居,次年1月,小龙出世,一直跟着妈妈过。虽然这时“爸爸”的妻子并不是“妈妈”林女士,但膝下无子的熊先生对小龙非常疼爱。2005年10月,“爸爸”熊先生亲笔向“妈妈”林女士写下《财产继承证明书》,约定自2005年11月至2010年期间,“爸爸”熊先生每月支付小龙抚养费2000元,2010年后则每年支付10万元,此款由“妈妈”林女士代为收支支配。
后来,“爸爸”熊先生离婚又再婚,他的新妻子仍然不是“妈妈”林女士。不仅如此,“爸爸”熊先生还在新婚妻子的影响下,于2008年5月向法院诉求停付小龙的抚养费。这次起诉虽然最后撤销了,但小龙的抚养费也从2008年8月断掉了。“妈妈”林女士多次催要无果后,以小龙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爸爸”熊先生。
经香洲区人民法院院主持调解,小龙的“爸爸”“妈妈”达成协议,小龙由母亲林女士直接抚养,熊先生每月有三次探视的权利;熊先生自2009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龙18周岁止,并必须另行支付25万元作为小龙的抚养教育费用,林女士保证该费用用于小龙的教育支出,否则,熊先生有权停止支付此款中剩余款项并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此款项。
案例二:父母竞“推”女儿抚养权
庞先生、何女士2006年5月22日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婚生女儿小琳归庞先生抚养,何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庞先生于2008年8月查出有肺结核病,为此于2008年10月诉至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琳归何女士抚养,自己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900元。何女士支付自己之前抚养小琳的费用100000元。
何女士辩称,离婚协议已经对小琳的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庞先生要求自己分担此前的抚养费用没有道理。何女士还认为,即使庞先生确有其所说的患浸润性肺结核,这也属于肺结核最为常见的一种,没有严重到不能抚育女儿。而自己目前在外地打工,一无固定住所,二无固定收入,难以抚养小孩,请法院驳回庞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庞先生经珠海市结核病防治所诊断患有肺结核病且一时亦难以治愈,小琳不宜随其继续生活。何女士作为母亲理应承担起抚养教育女儿的责任。故法院判小琳归何女士抚养,庞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至于庞先生要求何女士分担已经发生的抚养费用,未获法院支持。
状况:抚育费案例同比增10%
据香洲区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来,婚姻家庭类案件多年保持在四五百件左右,这其中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案件却是逐年增多。2008年,该院受理的抚育费纠纷案件为85件,同比上涨10%。
法官分析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香洲区法院的抚养费大多确定在400-600元/月。也有一些父母的经济较好,法院将抚育费定在1000元/月或更高些。随着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在不断上涨。原定的抚育费数额未必能维持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
在审判实践中,变更抚育费案件总体上呈现出增长快、当事人积怨深、调解难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关系复杂的特点。法官指出,这一现象隐含着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分手后经济来源的不稳定,将导致各种社会、伦理及法律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建议:成立“抚养子女保证基金”
“抚育费案件有‘两难’:一是难为每一个案例都确定真正合理的抚育费数额,二是难保证抚育费按时按量支付。”一位关注此问题多年的法官介绍说。
针对这两个问题,这位法官建议,可以考虑在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进行保管,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