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整合地下管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根据《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整合地下管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根据《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内共同沟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沟,是指建设在前海合作区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供水、供电、通信等各类管线,并预留检修空间的隧道结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含延伸至地上的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共同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监测系统等。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是共同沟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对共同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对共同沟维护管理资金支出进行监督;对维护管理共同沟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共同沟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共同沟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建设、有偿使用、收益分摊、安全运营、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共同沟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制定。共同沟规划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综合规划,并与给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协调衔接。
已明确纳入共同沟的管线,不再保留另行建设的管线位置。
第七条 共同沟由前海管理局投资,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由道路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施工、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共同沟的设计容量应当考虑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和改造时入沟管线的需要,为共同沟内管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预留足够的空间。
第八条 共同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共同沟施工过程中需要穿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油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军事用地和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共同沟,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前海管理局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共同沟覆土前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竣工测绘。
第十二条 共同沟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共同沟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纳入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共同沟建设单位应当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交道路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由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维护管理单位移交共同沟:
(一)第一阶段:共同沟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分部工程移交;
(二)第二阶段:共同沟与道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单位工程移交;
(三)第三阶段:共同沟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办理监测系统移交。
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移交确认文件。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遵守与共同沟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共同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共同沟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结合入沟管线情况制定共同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前海管理局备案,定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保持共同沟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设置共同沟标识和安全警示牌;
(四)开展共同沟的监控、巡查、维护和维修,确保共同沟的正常使用,配合和协助各入沟管线单位进行巡查、维护和维修,发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通知入沟管线单位进行维修和抢修;
(五)制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共同沟;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入沟管线单位收取共同沟使用费;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共同沟入沟管线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遵守前海管理局和维护管理单位关于共同沟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二)制定入沟管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维护管理单位备案,定期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建立入沟管线定期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入沟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维修,接受前海管理局和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为相邻入沟管线单位的巡查、维护和维修提供便利;
(四)保护共同沟内设施的安全,不得有妨碍共同沟安全运行、妨碍其他入沟管线单位正常使用的行为;
(五)在共同沟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按照消防要求实施;
(六)按时向维护管理单位缴纳共同沟使用费;
(七)对维护管理单位的维护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共同沟入沟管线单位人员需要进入共同沟的,应当向维护管理单位申请,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沟管线单位的申请。进入共同沟应当有维护管理单位人员同时到场。
因应急抢修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等需要进入共同沟的,可以先行进入,但是事后应当报维护管理单位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共同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前海管理局。造成共同沟损害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十七条 入沟管线单位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沟管线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维护管理单位办理入沟手续;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沟管线涉及相邻入沟管线单位管线调整的,应当与相邻入沟管线单位协商一致;
(三)将入沟管线的信息数据报前海管理局和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纳入全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入沟管线单位废弃入沟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维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入沟管线。
入沟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维护管理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拒绝入沟管线单位后续入沟申请;
(二)代为清理废弃入沟管线,并向入沟管线单位依法追偿代为清理费用。
第四章运营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共同沟运营管理费用从入沟管线单位缴纳的共同沟使用费中列支,前海管理局可以予以适当补贴。
共同沟使用费的缴费标准及缴纳方式由维护管理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共同沟运营管理费用的专门账户。
入沟管线单位缴纳的共同沟使用费和前海管理局给予的补贴由维护管理单位存入该账户,专款用于共同沟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年度运营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紧急情况所产生的共同沟维修费用由维护管理单位从专门账户先行垫付。因战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共同沟损害的,由发生区域的入沟管线单位共同分摊费用;因管理疏忽导致共同沟损害的,由前海管理局向维护管理单位追偿;因入沟管线单位操作不规范导致共同沟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向相关入沟管线单位追偿;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共同沟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共同沟保护范围由前海管理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共同沟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行为;
(三)压占共同沟进行建设;
(四)擅自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损坏、占用共同沟;
(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共同沟和入沟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六)擅自接驳入沟管线;
(七)影响共同沟安全和管理的其他行为。
在共同沟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挖掘、打桩或者顶进等作业的,应当向维护管理单位查询共同沟现状资料,并与维护管理单位签订维保协议。
由于施工作业导致共同沟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共同沟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