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2—2015)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2年7月23日)
罗府〔2012〕21号
《深圳市罗湖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2—2015)》已经区政府六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深圳市罗湖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2012—2015年)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提升罗湖法治软环境实力,保障罗湖“十二五”期间“四城一镇”和国际消费中心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深圳市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以实现从GDP增量牵引城市发展到制度革新塑造城市品质的转变为核心,力争在有限政府、效率政府、公共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方面有创新和突破,为担当“深圳质量”先行区、打造一个新罗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总体目标
树立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切实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到2015年,基本建成法治理念牢固确立、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高效、法治氛围全面形成、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示范城区。
三、主要任务
在规划期内,法治政府建设应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思路,本着立足罗湖实际、突出本土特色、探索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的精神,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的要求,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增强执行力,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和能力。重点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程序等方面,力争有突破,有创新,形成罗湖法治政府建设的特色和经验。
(一)实现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化,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法治政府制度文件体系。
1.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或公众参与咨询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依法立项与起草的同时,充分吸收社会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在现有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制,健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和建议的采纳与排除的说明制度,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3.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区政府每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重点清理与上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复率高,没有充分体现本单位工作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力戒“用重复的文件执行上位文件”的做法。当规范性文件遇到投诉、上位法变动或司法建议等特殊情形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清理。
(二)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确定行政决策权限,遵循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决策***反馈、纠偏和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法律审查、公示听证、集体讨论、结果公布、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制度。
2.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不得提请审议。
3.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权益的重大决策或涉及民生重大事项,应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理由说明和公开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公开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撑重大行政决策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正当性理由。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进行审查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疑难、复杂或者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评估。
(三)实现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1.重点推进政府非公开招标项目管理和公开制度。制定并完善政府非公开招标项目管理和公开规定,明确规定非公开招标项目委托的程序以及非公开招标项目公开的内容。
2.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公开制度。制定政府采购公开规定,完善政府采购公开网站,逐项公开政府采购物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供应商等基本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实现行政审批法治化,规制行政审批权力,健全行政审批制度,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1.区政府每两年进行一次行政审批集中清理,形成定期清理机制。及时开展全区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和规范工作,对于争议比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召开听证会。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和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按照提质提效、优化流程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条件和材料,简化合并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材料法定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的材料,不得增加行政审批材料。行政审批材料依法应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已公示的材料之外违法违规增加审批材料。
3.进一步健全窗口相对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制度,完善集中审批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集中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
(五)实现行政处罚法治化,健全行政处罚制度,依法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完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变更和公示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予以公布。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公正执法。
3.建立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按照需要可以每年组织一次典型案例发布。
4.重点推进非强制性执法行为运用工作机制。不过分依赖行政处罚措施处理违法行为,倡导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不得为追求罚款数额或实现其他目的,放任或误导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违法;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放任或误导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违法或失职的责任。
5.全面实现由运动式执法向常态化执法的转变,使严格执法成为一种常态的、日常化的执法,重点加强对日常执法的监督。
(六)实现行政服务法治化,健全行政服务制度,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服务项目,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1.积极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既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依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审批,根据社会的需要,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
2.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服务项目,定期清理行政服务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经清理、审核和规范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服务项目及实施办法。
3.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服务工作制度范畴,完善行政指导项目规范、工作考核奖惩、信息调研、典型案例评析等相关制度。
4.推进行政服务公开。面向社会服务的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期限、流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编制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服务项目和办事指南应通过区政府公报、区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5.建立健全行政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罗湖区年度政府公共服务白皮书》,健全行政服务平台的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
6.建立行政服务评价机制。通过建立行政服务评价机制,重点解决区政府各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的行政服务促进机制,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调查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各部门行政服务水平。
(七)全面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1.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重大政策信息,都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公布。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国家关于定期公开“三公”经费的规定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公开区政府及其部门的“三公”经费。
2.进一步推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创新,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公民旁听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依法支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
3.完善网络问政,健全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部门应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除政府网站外,可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建设网络问政机制。建立机制依法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4.依法建立政府信息共享、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配套工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全面、持续公开,未在区政府公报、区政府网站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5.建立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除建立健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外,应重点建立和实施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专业人士等相关人员参与评议,设置科学合理的评议考核指标,通过常态化或者集中评议方法,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召开会议等方式,对区政府及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
(八)实现行政救济法治化,建立和完善包括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补偿在内的行政救济规范体系,通过行政救济发现问题,结合其他相关制度,形成不断改善依法行政水平的促进机制。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裁判文书以及履行情况,除依照法律法规属于不公开信息外,均应主动公开。
2.进一步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继续完善《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首长强制出庭应诉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工作机制。在土地开发和旧城(旧村)改造或城市更新项目中,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完善现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征收补偿的工作机制,不用或慎用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主要通过协商、指导、奖励、帮助等方式开展工作,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同时使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获得公平的补偿。
(九)加强行政监督法治化,继续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将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内部的行政监察有机结合。
1.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的年度报告制度。区政府每年应向市政府、区委、区人大提交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各街道、各部门应于当年年底向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建立健全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探索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前置机制,推出重大行政措施之前应主动征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各部门应确立专人负责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议案办理机制;认真对待人大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认真研究人大的建议和意见,实现分类督办、限时办结、务求实效,提高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
3.建立健全自觉接受区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虚心听取区政协、各级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进工作。
4.建立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为核心的报告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以及编制部门规定的有关职责,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项总结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十)实现行政责任法治化,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定政府部门的权职关系,建立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工作机制。
1.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的监督,对建设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有效构建惩防体系,确保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2.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落实职责内容及考核标准,加强重点执法领域的执法协调,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3.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岗位考评制度、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结合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督察和检查情况以及专项调查和评测、外部监督组织的评议和建言以及公众的投诉和评价,进行依法行政和服务状况的定期分析和评估,推动行政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4.加强行政问责的力度,以绩效考核等为手段,就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刚性、高效、公开的考量制度,并公开所有问责的过程和结果。
(十一)加强政府法治员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通过健全制度化的学习机制和灵活、务实的考评办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学用一致。
1.加强政府法治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法治员工作制度,明确法治员列席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全面实现区属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机构的政府法治员,负责本机构所涉及到的日常依法行政工作,使法治政府建设日常工作深入基层一线。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个性化培训机制。选择在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性的行政案例,通过事实处理、提出案件问题和寻找规范的分析过程,使执法人员反思具体案件中行使裁量权的规范性和效果,评价办案得失,发掘程序要点,总结经验与教训,着力培养执法人员的法理思考能力、裁量评判能力等综合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划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划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健全本部门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保证财政支持。区政府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将落实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三)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将贯彻落实规划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未完成工作任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