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区艾豪丽西餐厅(经营者王宝丹)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行为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艾豪丽西餐厅(经营者:王宝丹)
经营者:王宝丹
二、案件情况
2019年08月20日,沙头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田区艾豪丽西餐厅(经营者:王宝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16年04月,经营面积360㎡,从业人员30人,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4.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5.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水吧旁北侧出口和通道各1处未保持畅通)。
沙头中队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19〕5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2019年09月10日沙头中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并现场发出(深福)应急复查 〔2019〕53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报局批准,沙头中队于2019年09月17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三、执法过程
1、2019年08月20日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19〕519号;
2、2019年09月10日依法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19〕535号;
3、2019年12月06日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福)应急罚告〔2019〕6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应急听告〔2019〕71号。
4、2019年12月12日经领导审批依法对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应急罚〔2019〕D561号。
四、法律依据
该单位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已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1号的规定,就该项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该单位已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已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1号的规定,就该项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和《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就该项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5号和《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就该项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水吧旁北侧出口和通道各1处未保持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在立案调查期间,水吧旁北侧出口和通道各1处已保持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22号的规定,就该项对该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对该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