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备案不得实施房屋拆除作业
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日前出台。今后,深圳将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房屋拆除申请人在施工前必须到各区住建部门进行拆除备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城市更新以及棚户区改造步伐的不断加快,深圳房屋拆除的工程量也随之增加。据测算,“十三五”期间全市每年将拆除房屋约1000万平方米,且今明两年将迎来房屋拆除的高峰期。在《办法》出台以前,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保障,许多拆除工程缺乏有效监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不仅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也有损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形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市住建局于今年3月29日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这是深圳首部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全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拆除工程开工前,拆除申请人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书,并向区(含新区,下同)住建部门申请拆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拆除作业。各区住建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区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住建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