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龙岗区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1 | (一)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
2 | (二)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
3 | (三)民办学校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
4 | (四)民办学校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
5 | (五)民办学校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
6 | (六)民办学校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
7 | (七)民办学校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
8 | (八)民办学校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修改)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龙岗区教育局社管科、职成教科、学前办、各教办。 | 随机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