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深圳港口航运业绿色健康发展,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和《深圳港实施靠泊船舶污染控制措施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6〕125号)要求,决定强制要求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船舶在深圳港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第一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低硫燃油。靠港时间自系第一根缆绳时起算,离港时间自解最后一根缆绳时起算。
二、船舶应按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相关部门和机构查验。
三、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可向深圳海事局提出豁免或免责,可豁免或免责的具体情形见本通告***。
四、船舶可采取与上述减排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除使用岸电或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外,其他措施的替代效果须经深圳海事局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事先认可。
五、深圳海事局将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管,强化燃油质量和船舶排放的抽检工作。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低硫燃油的船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所指船舶是除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外的所有船舶。
特此通告。
***:船舶可豁免或免责的情形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