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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02    建设用地批准

  0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0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05    房地产预售许可

  06    地名命名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3)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原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7)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改建、扩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书。

  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在竣工前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但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总部企业用地和工业生产研发用地等经市发展改革、科工贸信等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鼓励发展政策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确需申请调整容积率的除外。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公示和专家论证的,公示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未能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又未能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开展工程设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对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批。

  (二)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续期等申请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建设用地供应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指标为总量进行控制,方式有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四)临时用地:

  1.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不影响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

  1.申请变更已批准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的,须先征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在竣工前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但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总部企业用地和工业生产研发用地等经市发展改革、科工贸信等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鼓励发展政策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确需申请调整容积率的除外;

  2.行政划拨用地、减免地价用地、建设用地批准决定中规定为自用性质的土地申请完善出让手续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供应的相关政策;

  3.申请变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申请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已预售的,还须取得全体预购人书面同意。

  (六)土地使用权续期: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的,申请用途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国家关于土地供应的相关政策;

  3.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七条;《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临时用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提交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图)、付清地价款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总平面图(说明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另行申请临时用地)(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

  5.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已预售的,还须提交预购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六)土地使用权续期: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临时用地: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土地使用权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准予变更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土地使用权续期: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准予继续使用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应于中标或竞得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即时与拍卖人、招标人、挂牌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1年内,未能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又未能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临时用地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核发准予变更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核发准予变更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一次性交付地价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核发准予继续使用文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准予继续使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交付地价后申请办理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约定缴交地价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已取得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9.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11.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取得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12.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13.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4.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5.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许可条件同(一)新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其中第4项修改为“已完成桩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已签订并符合《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2.因施工需要确需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不属于《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4.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初步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2.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供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4.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5.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申请材料: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第8项修改为“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2套及电子数据1份”。

  (三)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期满确需延期的可延期1年。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四)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

  (五)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完成并移交给政府的,应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已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原件各1份);

  (八)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复函说明不予行政许可原因,同时明确须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及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房地产预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房地产预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合格;

  (三)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7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7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

  (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七)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八)已完成拟预售房屋的预售测绘;

  (九)已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

  (十)已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原件1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及付清地价款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已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九)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报告及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原件各1份);

  (十)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预售面积及分户汇总表、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原件1份);

  (十一)预售查丈报告及商品房的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十二)按规定需建设公建配套设施的,需提交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意向书(原件1份),同时应确定按规定要求需明确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房号、面积;

  (十三)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1份);

  (十四)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项目资本金10%的存储证明(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房地产预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至预售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地产预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地名命名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名命名核准是指除专业地名以外,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符合命名要求的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和注销。

  该类建筑物及建筑群主要包括:居住、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楼层层数在8层以上;在建筑物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至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由土地使用权人申报该项目标准地名。申请人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宗地为基本单位提起命名申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三条;

  (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十三条;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属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

  (二)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

  (三)不使用易产生歧义或者导致公众混淆的字词命名地名;

  (四)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七)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八)不以国内外驰名商标命名地名,但商标所有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九)派生地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相协调;

  (十)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应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道路沿线;

  (十一)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如“新”、“大”之类的字作限定词,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十二)应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十三)同类地名的通名不重叠使用(派生地名除外);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十四)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十五)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已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十六)不得进行有偿命名,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物命名: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二)建筑物更名还需要提交:

  1.原建筑物命名(更名)批复书(原件1份);

  2.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刊登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三)建筑物名称注销:

  在建筑物更名的同时,将原名称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名称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六、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批复文件并公布。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批复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并具有地名专有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一、自然人

  (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薄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薄),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港澳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为外文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经海基会或者海协会转递的证明文件。其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转递的变更证明文件。

  (五)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国外企业或组织,按国内企业法人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国外企业或组织应提交经见证或认证的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规定见证或认证。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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