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定期填报医保与自费人群医药费用统计表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3〕77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属各有关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关于更新医改月报和季报数据指标的通知》(粤医改办函〔2013〕8号)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我委对各单位通过“深圳市卫生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季报数据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医保人群数据统计模块(样表见***)。从201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单位上报的诊疗量和诊疗费用数据需将医保人群和自费人群分开填写,对于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单位医院本部和社康中心数据也需分开。每一季度数据填报时间为后一季度第一月份10日前,2013年第二季度数据需于7月10日前报送,在上报2013年第二季度数据同时需补报第一季度及2012年各季度数据。此项工作需各单位医保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完成,请各单位协调各部门,按时保质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根据最新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从2012年开始诊疗人次变更统计口径,门急诊人次指门诊和急诊挂号人次,不包含体检人次计划内免疫人次;门诊收入不包含体检收入,收入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请各单位在填报数据时注意统计口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珈嘉,联系电话:82292526)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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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量及费用统计表.doc
2012年-2013年1季度医保支付金额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