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解答(一)
提问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提问二:我省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一)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提问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四:在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答:不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提问五: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员工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提问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经济措施结束。
提问七: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且不具备远程办工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其中,关于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提问八:对企业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但不愿返岗复工的员工,如何处理?
答: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提问九:企业为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紧急加班,需延长工作时间怎么办?
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提问十: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答: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