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保温杯塑料杯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9〕53号
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保温杯、塑料杯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荔三路689号,总占地面积26069.33㎡,建筑面积14425㎡,主要从事不锈钢保温杯、不锈钢保温瓶、不锈钢茶壶、不锈钢碗等不锈钢制品生产,现有工程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该公司决定在原产能基础上对不锈钢保温杯、塑胶杯生产线进行扩建,利用现有项目的生产厂房及仓库,不新增建筑。本扩建项目新增2台冲床、3台油压机、5台车床、10套氧弧焊机、1台高真空钎焊炉、2台烤箱、13台自动抛光机、5台手动抛光机,1条自动喷漆线、1台手动打样喷漆机、2台丝印机、3条包装流水线、1台镭射激光打标机、1台热转印机、1台磨床、3台铣床、1台钻床、2台空压机、10台注塑机、1台破碎机、2台硫化机、2台火花机等生产设备,扩建项目使用水性不锈钢烤漆代替部分原项目油性不锈钢烤漆,扩建后项目使用水性不锈钢烤漆45吨/年,油性不锈钢烤漆用量减少5.0吨/年,稀释剂相应减少4.22吨/年,其他原辅材料种类与扩建前基本一致。扩建完成后,全厂年产不锈钢保温杯130万个、不锈钢保温瓶70万个、不锈钢茶壶10万个、不锈钢碗10万个、塑料杯32万个。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总投资300万元,扩建项目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项目废气、废水处理设施,不新增环保投资。
二、根据《报告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490号)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本项目注塑机冷却水、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水及微抛光粉尘处理设施喷淋水循环使用,水帘柜用水由水泵抽送回喷漆室中循环使用,均不外排,需补充用水损耗并定期将水帘柜中的漆渣捞除,定期更换的水帘柜用水及喷淋用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和清洗废水依托现有项目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总废水排放口各污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项目东侧县江河。
(二)废气。注塑、硅胶挤出、烤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与经水帘柜预处理的喷漆废气,统一引至现有工程的“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丝印移印有机废气通过车间内通风换气系统排出室外,焊接烟尘产生量较小,无组织排放。烤漆供热燃烧尾气燃烧尾气中的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注塑、硅胶挤出工序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喷漆、烤漆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限值,丝印、移印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总VOCs从严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限值。
自动抛光、手工抛光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引至密闭的重力沉降室沉降处理、微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水帘柜+水喷淋”处理、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统一收集后,引至15 m高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塑料边角料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直接排于车间内;回火、淬火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厨房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后,经油烟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柴油发电机尾气经内置烟井引至楼顶排放。厂界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噪声。本项目通过选购环保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合理布局,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采取隔声项目产生的噪声通过距离衰减和采取降噪措施后,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