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201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的《广州市番禺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番府〔2012〕88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广州市番禺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对《广州市番禺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pyyfxz@126.com邮箱,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番禺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区法制办
2015年6月30日
广州市番禺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粤府令第185号)和《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穗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和奖惩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为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核项目之一,该考核项目的具体工作由负责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牵头会同区政府设立的区依法行政考核机构(设在区法制办内)、区司法局等单位组织实施。
参加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考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区政府的意见,被考核单位将考核结果抄送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区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被考核单位将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为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服务效能情况。
(三)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情况。
(六)政务公开情况。
(七)行政监督情况。
(八)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核方案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由负责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牵头会同区依法行政考核机构、区司法局等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并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二)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
(三)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监察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工作,政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测试和考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法律顾问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并完善相应的评价退出机制。
(六)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支持和督促法制机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服务效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减少行政许可(审批)环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行政许可(审批)等政务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权限、程序和责任。
(二)除涉及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或***情况外,建立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专业机构评测、听证论证、合法性前置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前风险评估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订立合同主体适格且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合同订立后均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专业机构评测、听证论证、合法性前置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发布等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定期评估与清理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执法行为,将执法职责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执法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三)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行为合法适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文书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由区政府依法核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七)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说明制度。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有相应政务公开机构,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分类制作和信息内容保密审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范围、方式及程序、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七)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事项。
(八)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监督考评等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行政问责制度。
(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各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
(三)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四)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处理相关司法建议,并反馈处理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控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公布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
(七)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切实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八)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九)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十)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程序,便民、高效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相协调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五)完善行政应诉制度,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建议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了解依法行政的情况和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三)组织专项检查或现场抽查。
(四)向市民进行问卷调查或者单位互评。
(五)依法行政考核机构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一)审阅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查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统计报表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
(三)组织专项检查或现场抽查。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行政监督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六)依法行政考核机构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网上评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工作由依法行政考核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具体考核程序由依法行政考核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每年配合负责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制定年度法治番禺建设检查考核方案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等事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该方案实行。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得分制,其中日常考核分值占20%,外部评议分值占20%,其余为年度考核所占分值。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要考核内容的满分为100分。根据日常考核、外部评议、年度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含75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含6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评体系,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并责令该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依法行政考核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番禺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番禺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番府〔201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