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7月7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指出,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