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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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
2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 |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 |
3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令第394号)第七条第二款 | 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4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5 |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地质环境管理情况 |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6 |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地质遗迹保护情况 |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7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四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 |
8 | 对涉地涉矿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 | 涉地收费项目;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涉矿收费项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上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缴纳入库,是否有违规收费等行为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 |
9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 |
10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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