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征地拆迁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屏山县201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已于2016年3月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6〕14号。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屏山县201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用 途:建设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丁家组。
四、征收土地面积
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丁家组农用地1.972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二)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征地年产值标准:耕地1730元/亩。
(四)征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在外业调查完成经公示复核无误,及时足额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和建构筑物补偿费,经公示复核无误,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
六、社会保障
对被征地以农转非方式安置的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按县政府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5月15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屏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若有争议,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