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水产(综合)批发市场鸿禹晟海产批发行社会保险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
用人单位名称: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水产(综合)批发市场鸿禹晟海产批发行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水产批发市场一楼D118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汉楚
经查,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水产(综合)批发市场鸿禹晟海产批发行存在未依法为员工刘丽珊缴纳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罗)社限令[2014]E04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水产(综合)批发市场鸿禹晟海产批发行未依法为员工刘丽珊缴纳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补缴预算单等有关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28728元,滞纳金7078.53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共计35806.536(滞纳金计算截至2014年9月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察员:郭同恩,刘秀萍,联系电话:8229012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