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出台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公益诉讼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检察职能,强化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月5日,县检察院出台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公益诉讼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共14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条件、案件来源、8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和4种作出决定的方式。《意见》明确指出“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已经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而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检察机关应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被监督单位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履职不当致涉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没有相对人或相对人不愿、不敢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应适用检察建议前置程序,相关行政机关不予采纳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国有资源、国家资金、国有资产、公共工程、环境污染和产品质量、垄断经营、虚假广告等方面。
同时,《意见》还指出开拓思路,深入各部门、基层广泛收集公益诉讼的相关资料,邀请专家学者提供咨询,帮助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加强联动,会同国资、国土、环保、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协同联动机制;注重协调,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共同确定公益诉讼制度的诉讼模式,破除相关法律、制度及程序障碍;强化打击,整合反贪、反渎与民行部门力量,与公安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机制,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相关证据等材料网格化、流程化管理运作。
根据该《意见》,该院相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力争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会战中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