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垭镇2016年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成员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镇政府审定聘任,任期与镇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镇政府可根据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镇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镇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单拟、修改、审核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镇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镇政府或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选题和草案咨询论证工作;
(六)承办镇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镇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成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镇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镇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成员参与的,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或市直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法制办公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请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镇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顾问成员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初提出,经审核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柏垭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