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辆维修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示
本次服务采购为隆昌市级各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2021-2024年度(3年)日常维修保养业务。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现对拟采购的项目进行征求意见公示。
一、项目名称: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辆维修采购项目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人: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服务内容:
1、本次服务采购将确定维修服务商3家,为隆昌市公务车辆2021-2024年度定点维修单位,承接隆昌市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2、投标服务商的技术力量(质检员、高级技工、中级技工、技工)需达到或满足维修需要,维修设备、设施等必须满足维修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3、投标服务商所提供零部件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健全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并提供给监督部门检查。
4、投标服务商维修工时费按行业规定单价百分比下浮报价,维修材料管理费按国家规定的加价百分比下浮报价。托修方与承修方对零配件价格有异议的,可根据配件的品牌、型号、等级等进行中标企业以外第三方询价,低价为结算价。
5、维修服务商必须有完备的维修管理制度、服务承诺、机电常规维修项目工时报价表。
6、维修服务商在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程序及要求、档案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规范》(DB51/T 2613-2019)。
7、托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8、维修完毕后,定点维修服务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
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9、汽车竣工出厂后,定点维修服务商应建立单车车辆维修档案(联系人、车牌号、维修资料等),以便今后联系、调查和服务。
10、维修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用车,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维修厂试车或用作他用。
五、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6日(3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有建议意见的,请将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单位。
采购人: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信地址:隆昌市白塔路二段520号;
联系人:巫先生 郑先生;
联系电话:0832-3950892 133****5179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隆昌市_数据迁移账号
隆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