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版)有关事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版)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鄂发改规〔2021〕1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放开5项:车用天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再生水价格、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国有资产产权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二)取消2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三)新增县级定价项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
(四)定价权化转3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政策有关要求
(一)凡与2021版《湖北省定价目录》不符或有冲突的各类公文或收费项目一律自行废止(《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红安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红发改价格
〔2019〕15号文第三项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废止,其他按原文执行)。
(二)以上调整内容其他未尽事项以2021版定价目录内容为准;
(三)请有关部门自收到通知后,做好政策衔接和承接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并对照2021版目录开展清理,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和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政策落实情况。
联系电话:0713-5242380
公示网站:http://www.hazf.gov.cn/
附:省发改委关于印发 《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 号)
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