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禁燃区范围
红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红安县城区东至外环线,南至麻竹高速,西至金沙河水库,北至外环线最北端;红安经济开发区已建成区;各乡镇(场)镇区已建成区。
2、 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直接燃烧的其他物料。
3、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
(一)自通告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
(二)禁燃区内现有使用2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限期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改用。
四、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县环保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