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的解读
一、修改背景
我局于2014年印发《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于2015年、2016年先后三次修订。现因相关法律法规新近颁行和修改,需再对该文件相关内容增补和调整,故对相关文本进行修改,并拟按相关程序要求重新发布实施。
二、修改过程
根据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6年11月7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该标准最近的文本即《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6年第一次修订版)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第一次修订稿)》。
2017年3月8日,我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对《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第一次修订稿)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接到市民反馈。此后,根据2017年8月3日发布的《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的通知》(深城法[2017]7号),对部分裁量标准进行调整和再完善,最终形成《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并经局长办公集体审定后于2017年10月23日正式印发。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2016年6月28日颁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新编撰相关案由及裁量标准即第91-125条,共计35项。同时,对已被新编案由完全吸收的部分旧案由即第026-029、031、092、106、107-117、120-125、131、220共计26项进行废止。对不能吸收的部分旧案由即030、122、133项剔除与新编案由重合部分,重新调整违法行为的表述,使案由适用范围更为精准。
2、因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第1项。
3、因《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增补遗漏案由即第151、155、497-500共计6项,将原481、482合并为第499项;将原483项的裁量标准按市局标准进行调整。
4、因2016年1月21日新颁行的《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废止原第399-401项,同时增补1项作为第401项。
5、对原标准序号进行小幅度调整,使相同法规序号相近,方便执法人员查阅使用。
经以上修改后,正式颁行文本共有案由501项及附则4项。
四、特别说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因相关林业执法裁量标准由省林业厅统一制订,故本次修订未对此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本文件有效期间,如遇省林业厅、市城管局等上级部门新颁布裁量标准或对裁量标准进行调整的,以上级部门确定的裁量标准为准。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