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服务指南及告知承诺书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文件精神,本局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申请人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为明确申请人相关权利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诺人,一份随审批资料存档备查。
告知内容
一、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三、许可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中标通知书。
(二)可在允许承诺后补交的材料
1、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协议;
2、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
3、企业环卫专业设备详细清单及图片;
4、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证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5、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停放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6、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五、审批方式:本项许可有两种审批方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审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均具备,一并申请办理。‚部分许可条件、材料具备,其他允许承诺的条件、材料欠缺的,可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承诺限期达到法定条件,补交材料,承诺后当场办理审批。
六、审批对象:一并申请办理审批方式针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对象;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只针对未失信人(含单位和自然人)
七:审批流程:申请→受理(不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审批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时限为当日)。
九:法律责任: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未达到全部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活动。‚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未达到法定办理条件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活动的,本审批机关将依据国发〔2018〕35号和鄂政办发〔2018〕69号文件规定撤销审批,宣布已领取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作废,并对未达到法定办理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活动的行为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3万元罚款的处罚。ƒ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领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本审批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从重处罚。④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被撤销审批的,申请人失信信息将进入本部门申请人信用档案,终身限制在本部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所有审批事项。⑤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内容
1.审批机关已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设定依据、条件、材料、审批方式、对象、审批流程、期限、法律责任告知本人,本人已知晓其义。
2.本人已提交给审批机关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本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4.本人承诺在领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未达到全部法定许可条件前,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活动。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本告知承诺书所载处罚。
告知人: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承诺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承诺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人为自然人的,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有效授权书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右手大拇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