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明2016年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作风建设。现向全县各级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重申并严格执行“十二个严禁”。
1.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2.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
3.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片、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5.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
6.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7.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8.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9.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10.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11.严禁“带彩”娱乐;
12.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县各级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结合学习《准则》、《条例》,及时组织单位班子成员、系统干部职工、村(社区)及二级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十二个严禁”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上自觉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
二要切实严抓严管。全县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既要带头崇廉拒腐,以上率下,又要严抓严管,严格落实“十二个严禁”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政、审计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等主责单位要依据职责,加强监管,督促严格执行“三公”管理等相关制度,切实把好制度执行关口。
三要坚决动辄则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将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深入开展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巡查监督,对发现顶风违纪,特别是顶风违反“十二个严禁”行为的,坚决严查快办,动辄则咎,并严格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中共蕲春县纪委
蕲春县监察局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