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北凤道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两侧区域),以及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在限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除限放时间外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在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限放期间内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区域内;
(二)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油气罐、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重要军事设施周围100米区域内;
(八)城市交通干线、主要街路及商业区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二、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双响炮、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小烟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害性大的产品,列入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范围。
3寸以上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等A级烟花爆竹列入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三、重大庆典燃放应审批
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一般为小型鞭炮和地面烟花,禁止燃放升空的有较大爆炸声响的爆竹。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