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记者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从12月1日起再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市区、三河市、霸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调整到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3元: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040元调整到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4元调整为12元;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到1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6元调整为11元。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同时,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