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进行统一调整,并于本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本次调整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
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资金渠道
对于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规定如下: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