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餐饮企业经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等五部分,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为,开展行业信用系统建设,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加强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指导经营者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职责。界定了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的职责。
《办法》从资源利用、反对浪费,食品销售,价格标示,外送和促销服务等方面对餐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明确要求餐饮企业做好引导消费者节俭消费、适量点餐;处置好餐厨废弃物工作;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等,规定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