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低保户被他人冒用身份工商注册登记引发诉讼的思考
为进一步消除不符合低保申领条件人员申请低保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我省去年开始实行低保联网核查制度,对低保人员在外开设公司、名下资产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至去年7月联网核查基本结束。
核查过程中,发现很多低保户存在名下登记有公司的情况,经询问大多存在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登记注册的现象。因工商登记仅做形式审查,以往也没有脸部识别技术,故而凭身份证及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得以存在,一些低保人员就成为了受害者。低保群体因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旦被移出低保名录,则生活难以为继,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大多没有地方性操作意见或细则,出现这种问题常常需要被冒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这些特殊群体,法院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要点:1、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低保群体大多因特殊情况,诸如残疾、精神问题等因素失去劳动能力,故而被列入帮扶对象。移出低保名录后,往往失去了唯一生活来源,如不尽快解决纠纷,极易引起社会矛盾。碍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一旦出现纠纷,则极易引起群体性对抗性情绪,容易形成上访案件。2、注重事实审理,适当减轻被冒用人举证义务。此类案件除应证明文书类材料非本人签署外,还需查证被冒用人对冒用行为是否知情?以往此类案件需要被冒用人提供身份证挂失、身份证补办证明等材料。但很多低保户行动不便,无法及时挂失、补办身份证,更有甚者直至发现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前都不曾挂失、补办身份证。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不应一刀切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应结合低保户的身体状况及冒用公司的运作状况作出判断。3、酌情考虑诉讼费、鉴定费、实际损失的承担对象。在以往的此类案件中,即使确认撤销了工商登记,但因登记机关在登记时仅需要做形式审查,故不存在过错行为。诉讼费、鉴定费、实际损失应由冒用公司承担,而冒用公司大多是“皮包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如径行裁判由冒用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和实际损失,则这些费用的实际最终承担者仍是被冒用人。在考虑到被冒用人的特殊情况以及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由工商登记机关自愿适当承担被冒用人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尽可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