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 新北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首次作出禁止销售令
新北法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公司诉被告两国外公司、第三人常州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申请了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前,除保持原有常州某公司以及申请人上海某公司授权销售途径之外,被申请人某国外公司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自行向中国境内销售(包括线上互联网店及线下实体店的形式销售)某特许品牌项下任何产品;2、授权任何第三方向中国境内销售(包括线上互联网店及线下实体店的形式销售)该特许品牌项下的任何产品。
涉外商事中的行为保全,既涉及商事行为的继续性,可能造成严重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损失,也涉及国外企业及国际影响,以及我国法院审判的国际形象,新北法院民三庭对此高度重视,从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要求、标的,以及作出禁令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讨,最终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作出禁售措施的行为保全决定。
这是新北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首次作出禁售的行为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