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新北法院反映侵害商标权纠纷频现
2018年以来,新北法院集中审理了总计25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其内核存在相当多的共性,同时在短时间内呈井喷式爆发。通过逐案分析,归纳整理出三点问题有待重视。
一是被告人对侵权事实不理解。从现有案例来看,被告人作为销售商,普遍对销售涉案的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存在异议。被告人普遍认为自身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仅仅是售卖了涉案产品,假设原告认定涉案产品侵害了自身的商标权应当向涉案产品生产者进行索赔而非销售者。然而从客观的角度上来看,被告人作为销售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对涉案产品的交易行为事实上导致了涉案产品的流转,同时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被告人并未严格按照正规进货渠道取得货源,导致了生产者得以向被告人出售相关涉案产品并从中获益。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其损害了商标的功能,也即是消费者通过商标将商品与其提供者建立了错误的联系。案件中,消费者正是因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采用了相应的商标,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真伪难以分辨。因此我们需要重点明确销售者在商标权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加大相关普法力度,对相关侵权案例进行深入宣传,进一步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相关案件增多反映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同类案件频发,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企业发现存在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聘请职业打假人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系统排摸。新北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部分涉案销售商其经营场所普遍位于近郊或农村,同时经营场所性质普遍表现为小超市、小卖部。从经营场所的位置和规模可以推断出,大部分涉案产品的消费者认知、辨识能力有限,在相似商标面前无法进行有效区分,正品和仿冒品之间极易造成混淆,这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扩大化首先伴随的是对商标权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增加,严重侵害了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损害了相关企业的产品信誉。其次,假冒伪劣产品滥竽充数、招摇过市其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性都无从保障,对消费者而言,如此庞大的仿冒产品基数存在其本身就有着重大的安全隐患,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是严格规范相关产品的流通渠道。从现有案例来看,涉及酒类产品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占比较大。以此类案件为例,被告人往往辩称其进货渠道为正规酒厂代理商的业务员。通过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咨询得知,业务员的推销资质门槛极低,而且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很难验证其身份,尤其在近郊和农村地区,零售商仅能通过所谓的“熟面孔”来尽量确认进货渠道的合法性。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假设仿冒产品是由业务员在正常销售的过程中夹带“私货”以“新品”、“内部商品”等名义兜售的,被告人有理由认为业务员的推销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业务员的身份是难以举证的,没有办法证实“表见代理”情况的存在,实际上加重了部分被告人的责任。因此,下一步有必要规范相关行业的流通渠道,将销售资质确认到零售一级,从而避免因最终端违规造成假冒伪劣产品借用正规渠道进行流转。